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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了赃车也要上法庭

1999-04-15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焦谈

前不久,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破获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,查出被盗机动车31辆,主要是高档的400型凌志车,抓获三名涉嫌盗窃、销赃的犯罪嫌疑人,根据《刑法》及有关规定,还逮捕了一名购买赃车的犯罪嫌疑人。追究购买赃车者的刑事责任,这在我国刚刚开始实行。

买赃车者漳州市私营业主洪世义强调自己不知道买的是赃车。但新《刑法》对购买赃车时是否“明知”有明确的司法解释: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;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明显违反规定的;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,没有合法证明的;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。凡符合上述情形之一,就视为明知是赃车而购买,以收购赃物罪论处。洪世义去年4月以22万元从私人手里买了一辆原价40多万元的高级凌志车,依照法律,其行为构成了收购赃物罪。

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张卫航指出:从80年代末开始,盗窃抢劫机动车的犯罪急剧上升,最近几年全国平均每天有300多辆车被盗。上升幅度那么大,关键是有买赃市场。对买赃车的人依法进行查处,就是让那些贪图便宜的人,买了车以后不但要被无偿追缴回去,还要追究他的法律责任,让赃车成为一堆废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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